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发〔202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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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发〔202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六条 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鼓励和推动通用航空发展,提升运行安全水平和空域使用效率,促进“两翼齐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民航相关部门规章,民航局编制了《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证飞行安全,简化管理环节流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务飞行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从事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飞行活动和服务保障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用航空空管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通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空管分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站( 以下简称空管站) 和各民用机场依据本规定,负责本管制区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五条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以下简称管制范围) 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第二章 空中交通服务
第一节 管制范围内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六条 管制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要求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运行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第八条 从民用运输机场起飞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发放的放行许可。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向下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发放放行许可前,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的同意: (一)从管制范围内的通用机场或起降点起飞; (二)飞行活动进入管制范围内。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
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请相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强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在次年5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31日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